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有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应有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应有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由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内容 (一)、《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以下内容完整、准确:1、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2、代理人名称(姓名);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4、担保的范围;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6、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抵押人应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物应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符合书证要求。
(四)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完整有效。
三、下列动产依法不得抵押: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