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材料:
①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③质权合同;
④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⑥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以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材料:
①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②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④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以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材料:
①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以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材料: ①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③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以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3、出质的股权应符合法定要求。
(1)、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3)、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