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决定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决定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四、颁证
经批准的,颁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