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娄星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工商处字[2010]第142号
对刘桂中等1725户个体工商户未按期验照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刘桂中等1725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
经查:刘桂中等1759户个体工商户未于2009年5月31日前参加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因在原登记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上述工商户,我局于2010年4月29日在娄底红盾网(http://www.ldhd.com)发布了《关于期限验照的公告》,要求刘桂中等1759户个体工商户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我局办理验照手续,但时至2010年5月31日,除33户已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及1户注销外,刘桂中等1725户个体工商户仍未来我局办理验照手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未按期验照的违法事实,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附:《1725户个体工商户名单》。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